据越南媒体sggp报道,1月20日,越南胡志明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阮金荣(1984年出生,永隆省人)涉嫌故意伤害案件进行初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

阮金荣,图自报道媒体
根据胡志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被告人阮金荣原为胡志明市第七郡新顺出口加工区内多家企业的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多次受到管理人员及班组负责人的提醒与批评,心生不满,遂预谋购买酸性化学物质实施报复。2019年10月至2022年9月期间,阮金荣先后向四名受害人泼洒酸性液体,造成受害人身体不同程度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为30%至95%。
被告人通过网络寻找化学制剂销售信息,并多次前往金边市场一带购买盐酸(HCl)、硝酸(HNO₃)等化学品。随后,其暗中尾随受害人,利用下班时段接近并实施侵害。
首起案件发生于2019年10月,受害人陈清T.被直接泼洒酸性液体,导致全身严重烧伤、右眼失明、左眼毁损,身体损伤程度达95%,生命一度垂危。
第二起案件发生于2021年12月,受害人阮春H.面部及身体被泼洒酸性液体,致残程度为50%。
第三起案件发生于2022年5月,受害人陈明H.在骑行途中遭泼洒酸性液体,伤残比例为30%。
第四起案件发生于2022年9月,受害人阮文M.(系管理人员)遭尾随并在路上被泼洒酸性液体,造成54%的伤残。
在民事责任方面,各受害人分别向被告人提出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赔偿请求,金额介于4亿越盾至超过40亿越盾不等。
此前,胡志明市人民法院曾于2025年2月对该案进行首次审理。审理中,被告人否认全部指控。合议庭经审查认为案件部分事实仍需进一步查明,遂将案件退回补充调查。
被告人曾辩称与受害人素无矛盾、互不相识,并对监控影像证据提出异议。阮金荣还声称其供述系受到逼迫,并自称是2022年1月另一起酸性液体伤害案件的“受害人”,称其大腿因此受伤。
针对该辩解,公诉机关指出,阮金荣曾供述其于2021年12月在租住处存放酸性液体时不慎洒落,致腿部受伤,后于2022年1月18日前往医院治疗。
本次庭审中,合议庭认定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社会危害性极大。
受害人未死亡结果的发生,非因被告人主观放弃,而是因救治及时。鉴于案件性质特别严重,为惩罚犯罪、预防再犯、维护社会秩序,有必要对阮金荣依法从严惩处,实行长期隔离改造。

END
来源:sggp




☀越南便民电话
越南报警电话 113
越南火警电话 114
越南急救电话 115
中国驻越南使馆领事保护与协助电话 02439331000
中国驻胡志明市总领事馆领事保护与协助电话 0908002226
中国驻岘港总领事馆领事保护与协助电话 0905580010
外交部全球领保与服务应急呼叫中心00861012308/0086105991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