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7月16日,老挝阿速坡省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审判庭,对刑事案号第64/ຂຕ.ອ号(立案日期2026年4月20日)案件进行公开审理。经对案卷证据材料全面审查及庭审讯问,法院认定本案9名被告(其中女性6人)涉及与阿速坡省公务员贪污腐败相关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判决如下:
一、判决概况
第1被告 阿努贡·赛马尼(男),违反《刑法典》(2017年版)第285条、第297条,判处剥夺人身自由1年5个月11天,剩余刑期缓刑,并处罚金10,000,000基普,退赔117,714,000基普上缴国库。
第2被告 提萨迈·沙帕迪(女),违反第297条、第298条,判处剥夺人身自由1年,全部缓刑,并处罚金10,000,000基普,退赔2,020,958,000基普上缴国库。
第3被告 万维莱·赛塞纳(女),违反第297条、第298条,判处剥夺人身自由1年,全部缓刑,并处罚金10,000,000基普,退赔3,400,964,000基普上缴国库。
第4被告 达温·玛尼冯(女),违反第297条、第298条,判处剥夺人身自由1年,实际执行5个月24天,剩余刑期缓刑,并处罚金10,000,000基普,退赔5,054,100,000基普上缴国库。
第5被告 农佩塔·吉提亚拉(女),违反第297条、第298条,判处剥夺人身自由1年,实际执行5个月24天,剩余刑期缓刑,并处罚金10,000,000基普。与第6被告共同退赔13,078,102,000基普上缴国库。
第6被告 苏萨纳·占塔维苏(女),违反第297条、第298条,判处剥夺人身自由1年,实际执行5个月24天,剩余刑期缓刑,并处罚金10,000,000基普。与第5被告共同退赔13,078,102,000基普上缴国库。
第7被告 派吉·辛马拉(女),违反第297条、第298条,判处剥夺人身自由1年,全部缓刑,并处罚金10,000,000基普,退赔555,523,000基普上缴国库。
第8被告 阿宁·萨蒙(男,别名“约”),违反第297条、第298条,判处剥夺人身自由1年,全部缓刑,并处罚金10,000,000基普,退赔3,282,978,600基普上缴国库。
第9被告 苏里占·布塔冯(男,别名“维霍”),违反第297条、第298条,判处剥夺人身自由1年,实际执行6个月7天,剩余刑期缓刑,并处罚金10,000,000基普,退赔258,500,000基普上缴国库。

二、共性判决
全体被告须共同承担省专案工作组办案费用及案件诉讼费(法院费用)。
这个案子合计退赔约27,768,839,600 基普(人民币约833万)、罚金9000万基普(人民币约2.7万)。本案9名被告中,除第1被告另涉及第285条(违反外汇管理规定) 外,其余8名被告均被认定违反第297条(洗钱) 及第298条(高利贷计息) 。本案的核心犯罪模式为:
上游犯罪:与阿速坡省公务员贪污腐败行为密切相关,被告通过高利贷经营活动获取非法收益;
下游洗钱:将非法所得通过资金运作进行掩饰、隐瞒,使其表面合法化。
该犯罪链条呈现“贪污腐败→高利贷非法获利→洗钱”的典型特征,属于有组织、多环节的经济犯罪。

老挝通|综合老挝媒体消息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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